职权名称 | 对定点医药机构违反医疗保障管理规定的处罚 |
编码 | 120000YBJCF01006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一)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二)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三)未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四)未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五)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六)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七)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第四十三条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5年内禁止从事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活动,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
实施机构 | 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检查所)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审查(法制审核)—决定—送达—结案 |
责任事项 | 1.依法公开相关法律法规; 2.受理投诉举报,检查行政相对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权利。对符合申请听证标准的行政处罚,告知其申请听证权利;对违法行政相对人责令改正,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87085500 电子邮箱:http://sjds@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咸阳路81号(邮编:300110)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