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医疗保险待遇审核支付 |
编码 | 120000YBJJF01008 |
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 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十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做好服务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二条第一款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拨付医疗保障基金。 3.《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过智能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审核医疗费用。 4.《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住院、门(急)诊普通疾病和门诊特定疾病等医疗费用报销待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等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 第二十九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协议管理,对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经审查核实的,依据服务协议给予相应处理。定点医药机构违规申报费用经审查核实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
实施机构 | 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市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中心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接受申请—审核—给付 |
责任事项 | 1.对申请进行审核; 2.对符合条件申请实施给付。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83122803 电子邮箱:sybzx@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大沽北路138号金融广场大厦 (邮编:300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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