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
编码 | 120000YPJXK01098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已经1988年11月15日国务院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五条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配方用药由国营药店、医疗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药监局负责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许可,各区市场局负责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的许可。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83555385 来信来访地址:南开区红旗南路23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