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
编码 | 120000YPJXK01099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已经1988年11月15日国务院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十条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 |
实施机构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83555385 来信来访地址:南开区红旗南路23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