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000SUJJC08021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2.《天津市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 3.《天津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污泥处置厂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履行下列义务:(一)配合进行现场检查和检验;(二)如实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三)就提出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水务局(排水处)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排水系统(设施) |
运行流程 | 制定检查计划——(告知)——出示证件——检查—向当事人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提交检查报告——(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12345 电子邮箱:swjrxpt@tj.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210号天津市水务局热线平台收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