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再生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000SUJJC09003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津水规范〔2020〕2号) 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再生水水质监督管理制度,开展再生水水质定期监测,并对再生水运营单位的日常水质检测数据进行核查。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水务局(排水处)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属排水系统(设施) |
运行流程 | 制定检查计划——(告知)——出示证件——检查—向当事人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提交检查报告——(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12345 电子邮箱:swjrxpt@tj.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210号天津水务局热线平台收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