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无法确定权属单位的城市道路桥梁设施范围内的各类管线及其管线井(孔)、井盖、标志等指定养护维修责任单位 |
编码 | 120000GYJQT01008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保护规定》(2013年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第十三条第三款“无法确定权属单位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定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或者直接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养护维修;无法确定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
实施机构 | 市公用事业局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作出决定-登记归档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3.审核相对人的材料;作出行政确认决定; 4.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信息公开; 6.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权利和义务;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24210820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88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