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确定新建房屋供热方案 |
编码 | 120000GYJQT02005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号)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市供热办公室提出用热申请,市供热办公室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方案进行建设。 |
实施机构 | 市公用事业局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现场查勘—确定方案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现场查勘; 5、确定供热方案。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24210820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88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