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编码 | 120000GYJQT02006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一条第三款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年11月29日修订)第十五条第一款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或者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城市公用事业局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市级立项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区级立项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审核—备案登记—告知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材料;按时限办结备案登记;告知;信息公开。 3.将备案事项纳入日常监管。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24210820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88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